男子805万买汉代玉璧为仿品 古玩交易纠纷待解
男子805万买汉代玉璧为仿品 古玩交易纠纷待解。一起金额悬殊的古玩交易纠纷正等待法律的最终裁决。南京古玩商人韦某花费805万元从同行邱江手中购入两块号称“汉代出廓玉璧”的藏品。半年后经鉴定,这些玉璧实为现代仿品,单块实际价值不过数千元。代卖人邱江因涉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至2026年6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已一审四次开庭,尚未宣判。邱江在庭上始终坚称:“我没有诈骗。”

805万与6100元之间的差距不仅体现在价格上,还涉及法律上的核心问题:邱江是否“明知”玉璧为假?这个问题将决定一个古玩从业者的人生走向,并触及了古玩行业千年行规与现代刑法之间的界限。
涉案玉璧的源头是邳州仿古匠人李某。李某使用和田玉原料,制作周期长达五六年,每块成本约10万元,系现代仿古工艺品。李某将3块玉璧以51.5万元的价格作为现代工艺品卖给娄某,娄某再以129.5万元转售给古玩商夏丰年,并明确告知这是仿品。转折发生在夏丰年找到邱江代卖时——夏丰年向邱江声称,玉璧是30多年前从盗墓者手中收来的老物件,自己还因倒卖文物被判过刑。邱江妻子转述称,丈夫觉得“夏丰年以前倒卖文物被判过刑,手里留的肯定有好东西”。
检方指控的核心在于:邱江明知玉璧非汉代真品,仍虚构来历、年代、品质等信息,向韦某谎称“保真到汉代”,共计骗取805万元。而辩方则主张,邱江自己曾花费174万元从上游购入第三块同款玉璧,“如果明知是假,不可能高价购买”。
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主观故意是诈骗罪的灵魂,也是最难证明的部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日报曾刊文分析,收藏品交易中诈骗故意的判断较为难以把握,原因在于古玩价值高度依赖当事人的鉴别能力,同一物品在不同人眼中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但该文同时指出,司法实践中不能因此放弃对主观故意的认定,而应通过行为人的欺骗事实来推定其内心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