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晓春一审被判死缓 受贿2.63亿余元
彭晓春一审被判死缓 受贿2.63亿余元。9月29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彭晓春受贿案。法院对彭晓春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6年下半年至2025年3月,彭晓春利用担任柳州市委副书记、柳东新区党工委书记,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政策研究室主任,贺州市委书记,百色市委书记,自治区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款项拨付、项目核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63亿余元。

法院认为,彭晓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受贿违法所得财物及孳息部分已追缴到案,法庭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彭晓春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彭晓春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了庭审。
2025年6月16日,彭晓春被查;同年12月8日,被开除党籍。调查发现,彭晓春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贪婪无度,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